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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修订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0]54号

颁布时间:2000-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用范围

  对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我省确定,2000年先在上市公司试用,有条件的市地可再选择一部分财会管理基础较好、财会人员素质较高的大中型企业试用。

  二、提高认识

  做好试用工作。新的申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要求设计,并考虑企业所得税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分离的改革方向,逻辑关系严密,申报责任清晰,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和重点检查,适应了征管改革的需要。因此,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试点企业,认真做好宣传培训,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同时,注意同原相关征管基础工作的衔接。

  三、深入凋研

  做好推广准备。根据总局安排,新的申报表2001年在所有企业试用。各级地税部门对2000年的试用情况,要加强调查,及时搜集、整理、分析试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底以前将试用情况写出总结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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