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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鲁地税直管字[1997]1号

颁布时间:1997-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对19 96年度省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缴改革。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缴范围、时间省直各部门举办及所属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我局)进行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期限为97年2月底,各纳税人必须在2月底前将自行汇缴结果向我局进行汇缴纳税申报,对个别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我局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批准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人年终决算后,应在企业决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并将应缴税款全年统算,扣除已交所得税,得出年终汇算清缴应缴(退)所得税,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税款纳税(或退抵)手续。

  纳税人通过自行汇缴,正确、完整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等各项指标,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纳税调整及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时,经审核发现申报表中资料不全或有漏项等问题,有权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纳税人拒不更正的,自负法律责任。

  按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书面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报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一并上报我局,待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准确进行税收调整,做到如实申报。对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补税、罚款;对代理机构依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税务机关进行汇缴检查企业自行汇缴申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审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

  对纳税项目重点审查其应计收入和计税工资、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列支及亏损补贴、减免税返还的处理等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项目。通过汇缴检查出的问题,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请各部门、企业迅速转知所属(辖)企业、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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