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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所[1999]33号

颁布时间:1999-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抓住机遇,认真抓好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清查工作,根据总局确定的清查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二、各地要把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央与地方企业共同组成的联营企业做为此次清查的重点。

  三、各地清查工作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照检查,全面掌握应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制定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漏征漏管。

  四、要及时处理查出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五、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一并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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