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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248号

颁布时间:1996-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通知,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补充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范围,凡总局未列举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汇缴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大国税发[1995]2 52号文件规定。

  3.对汇缴成员企业当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损失和坏账、削价、呆账处理等损失,一律报主管税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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