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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92号

颁布时间:1997-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关于股份公司取得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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