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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涉[1999]25号

颁布时间:1999-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威国税发[1998]141号文件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房地产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房地产款的,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是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措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对预售房地产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所得中,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法计算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收款和计算缴纳所得税情况台帐,税务机关应予以备案。整个工程项目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对其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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