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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湘税函[1994]233号

颁布时间:1994-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适用于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外,我省其他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也适用此表。鉴于其他行业的企业与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的会计报表对利润总额的计算存在差异,为了统一填报口径,现对其他行业企业的有关填报方法明确如下:

  (一)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栏,应根据企业申报纳税同期(下同)的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填写;第3栏根据工程结算成本填写;第5栏根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填写;第6栏根据工程结算利润填写。为简便计算,损益表中用含量工资节余弥补利润并入企业营业外收入后,填入申报表第21栏;结转的含量工资节余并入营业外支出后,填入申报表第22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表第3栏根据损益表中的经营成本填写;第5栏根据经营税金及附加填写。

  (三)金融企业:申报表第3栏,根据损益表营业支出项目中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汇兑损失和其他营业支出汇总合并数填写;第4栏根据营业支出项目中的营业费用填写。

  (四)保险企业:申报表第3栏,根据损益表营业支出项目中除营业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加保户红利支出数填写,营业费用填入申报表第4栏;根据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申报表7—13栏可不填写,但为了与会计报表相衔接,可将7栏改为“准备金提转差”,并根据损益表中准备金提转差填写。申报表逻辑关系为:1—3—4—5=6;6+7=14.(五)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申报表第1栏,根据损益表中营业收入加递延收益填写,按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申报表2栏销售折扣与折让,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单独反映,并根据损益表中销售折扣与折让填写;3栏根据营业成本加进货费用填写;6栏根据营业毛利填写;13栏改为“销售费用”,并根据损益表中销售费用填写。

  以上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除上述明确的填报方法外,对表中其他各项目的填报和计算,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

  二、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境外收益的纳税情况,在申报表附表三“股息收入”项下增设“境外收益”项目,其填列的方法和原则,可参照对联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在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时,要认真核对逻辑关系。

  凡表与表之间有对应关系的,应相互一致,相互衔接。除国家税务总局在填报说明中明确的逻辑关系外,下列表与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应该相互一致。申报表16、17、18、19、20栏应分别等于附表—27、28、31、32、33栏;申报表16栏等于附表一27栏、等于附表三“联营企业分利”项目中的分回利润;附表一31栏等于附表三“股息收入”项目中的股息收入。

  四、有关报表格式,省局不统一印制,由各地州市税务局自行印制下发。

  五、各地州市局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组织落实。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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