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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04号

颁布时间:1997-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饲料工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但鉴于我市实际情况,1996年度我市饲料工业已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照顾的,不再补征。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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