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4]31号
颁布时间:1994-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所有外贸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未实行利改税的煤炭、军工、粮食、农垦、农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除已明文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外,也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贸、煤炭、军工、粮食、农垦、农牧等企业,凡原实行了各种承包办法的,其亏损弥补问题,一律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1994]11号)规定执行。未实行承包的企业,1993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弥补问题,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
过去有关精神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