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4]60号
颁布时间:1994-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力系统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等企业中,对93年底前税款原已纳入地方金库的,94年仍按原缴库办法办理;对属集体性质的,其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我省农电趸售的郴州、怀化、自治州及其所辖各县供电公司和其他县供电公司,以及各县农电管理机构均属地方企业单位,其税款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