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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74号

颁布时间:1997-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一九九七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层层落实工作一九九七年是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市成立直辖市的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企业一年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生产经营核算的全过程、执行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和各种税(费)的交纳情况,是地税部门年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长,工作量大的工作。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全年主要工作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成立局汇算清交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位主管局长专抓此项工作,要精心安排部署,统筹调配力量,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检查与考核,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确保汇算清交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加强业务培训,狠抓宣传辅导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狠抓宣传辅导工作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基础。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主管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弄清汇算清交的目的意义和各个工作环节的要求及各项政策业务法规,以便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算清交和征管工作的需要。第二要加大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增强纳税意识,熟悉各项纳税规定。凡有条 件的地区可召开主管部门,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会议进行集中培训,讲解政策,提供资料,布置汇算清交工作。也可结合布置财务决算,年终盘存,自查辅导工作一并进行。

  三、狠抓纳税申报,做好企业自核自定工作狠抓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和自核自交工作是今年改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办法的重大举措。各地应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督促企业于年终二个月内认真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检查批复表》,做好企业自核自交工作。

  (一)凡属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实行定率定额征收的企业等,均应按规定和要求,均应按规定和要求,逐项如买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及相关附表,《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检查批复表》。

  (二)属于税务代理户,上述两类表可由中介代理机构按规定和要求代理办理。

  属于汇算检查户,其《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检查批复表》由税务机关填写批复。

  (三)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告汇交纳税情况,办理汇交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 后,一并逐级上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和汇算清交资料后,经审核符合填报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入(退)库税款,纳税人便完成自核自交手续。

  四、确定重点,做好汇算清交检查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主要形式,是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检查,确认企业一个年度期间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自核自交情况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以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征管改革和汇算清交改革的要求,逐步加大日常检查的力度,除汇算清交期内检查一定比例的户数外,其余户数在汇算清交期以后作为日常检查。1997年各地汇算清交期内的检查面不少于30%。检查的重点企业是:(1)税源大户;(2)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3)欠税大户;(4)“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5)上年盈利,本年亏损的企业;(6)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7)连年亏损的企业;(8)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结合汇算清交,抓好企业财务决算,进一步搞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

  1.主动联系财政部门,配合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一九九七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宣传、贯彻、辅导自查,报表编制,行业汇审等工作。并结合所得税汇算清交规定要求,应由税务部门或与财政劳动等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应积极参与调查研究,审查核实,按规定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2.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和年终物资盘存工作的布置、贯彻、编报、汇审和财务分析等事项工作。决算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对一九九七年度集体、私营企业决算工作进行总结,此项总结内容可在汇算清交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作为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

  3.按照全市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部署,目前,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因此,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方面:一是试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真实性,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及累计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重估固定资产增值是否按税收、财务规定提取折旧。二是试点企业资产的盘盈、盘亏、损失、坏帐及投资损失等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报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

  对尚未完成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企业,要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合起来进行,边汇算清交,边进行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争取资金核实与汇算清交同时完成。

  六、严格执法,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必须坚持的原则和要求。在汇算清交中,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认真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那些隐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对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既要坚持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法规的原则,又要实事求是地加以妥善处理。

  要结合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认真清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所得税政策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变相包税,侵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交库范围,擅自开口子缓税、减税、免税等问题,坚决纠正过来。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从税收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收管理、检查管理、资料管理、考核管理等七个方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的规范管理。

  七、支持税务代理,继续推进汇算清交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和汇算清交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在全市范围开展汇算清交改革试点工作已两个年度,取得了明显效果。本年度汇算清交工作,各级地税机关仍按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7号)精神和市局重地税发[1996]417号文第四条 《积极稳妥开展汇算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六条 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推进汇算清交改革工作。

  为推进汇算清交工作,适应征收改革需要,今年对汇算清交办法和汇算清交批复表都作了较大改进,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以下两点:

  (一)改进汇算清交办法,扩大企业自核自交面。在汇算清交期内除税务部门检查的户数外,均由企业汇算清交,即自行申报、自核自交、自填汇算清交批复表。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辅导企业按照市局重新修定印发的《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检查批复表》的要求填报,并加强审核,以保证企业汇算清交的质量。

  (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适当增加汇算清交代理户,逐步完善汇算清交代理办法,进一步探索企业汇算清交实行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审计的新路子。本年度汇算清交代理户掌握在应纳所得税总户数的10%以内,具体户数和企业名单由各区市县局审定,报市局备案。汇算清交代理工作由重庆渝庆税务咨询事务所及其办事处和具有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条 件的其他社会中间服务机构代理。凡具备条 件和已建立常年税务咨询,年终财务决算审查的代理户,均应实行纳税申报,财务决算审查,所得税汇算清交“一条 龙”代理服务,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汇算清交检查。凡属汇算清交代理户,均由税务部门签章 批复,纳入汇算清交检查户统计,税务部门不再纳入汇算清交检查和汇算清交期以后的日常检查。汇算清交代理工作的其他具体事项仍按去年市局重地税发[1996]417号文要求办理。

  八、认真做好汇算清交报表和评比总结工作

  (一)加强税源报表工作,提高年报编报质量,汇算清交批复表是编制税源年报的基础,由于今年改进汇算清交办法,绝大多数批复表不由税务部门填制,因此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批复表的质量,做到不错不漏。凡按规定应汇算清交的户数,除个别正在请示市局尚未解决的问题外,各汇算清交面应达到100%。各局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报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编报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375号)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统计编报,做到数据准确,指标完整,勾稽关系正确,编报及时。

  (二)加强考核评比工作,认真做好汇算清交总结。为推动全市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我局根据总局对汇算清交工作的要求和新重庆的实际情况,重新修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重地税发[1997]378号),对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局,各区市县局进行考核评比,对获得前十名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评比办法,对基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汇算清交工作结束后、全市各区市县局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重地税发[1997]378号文)中的要求,写出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所得税年度税源汇总表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底以前报送我局。(“两市一地”所辖区县局分别由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局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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