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4]58号
颁布时间:1994-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48)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今年的汇缴工作大体上可分为两阶段进行。年底以前主要抓好征前辅导和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明年初在全面结算企业所得税的同时,重点抓好专业检查工作。各地可按照这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整个工作分段作出具体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
二、各地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澄清企业所得税税源底子。对所有企业及有所得的单位,都要分户造册,摸清税源。同时,要建立重点企业档案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对欠税企业特别是欠税大户,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务必在年底前,切实抓好对欠税的征收入库,以确保企业所得税全年任务的完成。
三、要认真抓好汇算清缴的专业检查工作。专业检查的检查面要求达60%以上,其中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其检查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分别是:外贸等新开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外地驻湘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私营企业中原按个体户征管的企业;虚亏实盈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和盈亏变化大的企业。
四、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地要一如既往地抓好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要帮助和督促企业依照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正确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如实反映财务成。果,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要严格审核企业财务决算,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要坚决纠正。防止因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和扩大税前列支标准,而造成税款流失。
五、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缴工作总结。同时,要按照统一表式,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和汇算清缴报表。各地、州、市局的总结报告和报表务必于1995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局。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