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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9]29号

颁布时间:1999-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信息,分析税源变化情况,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现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

  一是在山东省境内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

  二是根据纳税人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等条件,在我省排前五名的中央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经济占主要比例的股份制和联营企业)。

  2、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各地98年底实现利润或亏损100 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3、市地和县国税局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由各市地局自行确定。其中市地重点税源监控户数除总局和省局已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单位外,原则上不少于10户。

  具体名单确定后于5月10日前报省局备案。

  凡列入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同时也作为本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重点监控企业单位一经确定,不经上级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变更。今后年度如出现实现利润或亏损金额超过上述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应及时调整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二、对纳入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内的企业,主管监控管理的税务机关以及下级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税源实现和税款缴纳等情况,并根据有关资料对其近期税源状况作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分析,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加强所得税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对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分户所得税纳税档案资料、包括企业纳税登记、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税务、审计检查结论等有关资料。同时,定期上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列入总局和省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的企业,从1999年第二季度起全部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2、各市地国税局从1999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含第四季度)终了后2 5日内向省国税局报送重点税源分户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其中属于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应同时报送企业的季度损益表),在报送第四季度申报表时,要附报对重点税源企业全年税收完成情况和下年税源变化及税收实现情况的分析报告;年度终了后四个半月内向省国税局报送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和损益表。

  3、为了及时了解掌握税源动态,确保年底税源收入分析的需要,每年的第1 0、11、12月月份终了后15日内,由市地国税局向省国税局报送《重点税源情况月报表》。

  四、建立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是99年全省国税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强化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通过广域网报送有关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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