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云税所字[1994]14号

颁布时间:1994-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4]65号《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向统一税制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对我省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税务局联系。

  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1994年1月1日起,其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对属中央的国有企业包括各级烟草公司,烟叶复烤厂卷烟厂(不含财务关系未上划的企业)有色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三聚磷酸纳厂、中国机电设备昆明公司、云南汽车厂、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云南分公司,交通部运输总公司云南分公司等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其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对下列在滇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维持原集中缴国家税务总局的办法。

  (一)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库。

  (二)中国民航总直属运输企业,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库。

  (三)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邮电部汇总集中缴库。

  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4]65号文通知规定,对交通、科工办、煤炭、森工、农垦、华侨农场等少数较困难的行业,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现行办法继续实行行业包干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3号文件规定: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4]65号文件精神,对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承包经营的省级二十八户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试点的企业以及对少数原由省属行业管理部门就地纳税困难较大的企业,在“八五”期间暂采取集中汇总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在昆明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名单附后)。

  六、凡经批准在昆明集中汇决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七、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省级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省金库。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