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复[1997]24号
颁布时间:1997-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我省股票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云财工字[1997]第5号、云地税发[1997]34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使我省股份制国内上市公司在国家统一税法的前提下,与其他省份的股票上市公司一样享有平等的股市竞争条 件,凡我省申报股票发行上市的企业,自股票获准发行上市之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部分,可享受“先征后返”的政策照顾。
二、对我省股份制上市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依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超过15%税率的部分,按照企业入库级次,在当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前由所属同级财政清算,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列支返还该企业。
三、如国家对这一问题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