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所字[1995]78号
颁布时间:1995-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一、我省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电力等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月或按季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如实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年度终了4个月后,主管国税机关要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进行清缴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等有关项目。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就地补缴入中央金库。
三、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检查结束后,县(市)国税局应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下达《×××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将《×××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四、汇缴成员企业单位所补交的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中不反映,即不作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