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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88]所字第28号

颁布时间:1988-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各市、县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全省所得税专业会议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请照执行。

  对《办法》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释

  1.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然后向同级财政缴交利润。”现考虑到1988年时间已经过了多半,因此,对原向财政部门缴纳所得税或上交利润的国营企业(还包括预算外企业),198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暂由财政部门征收。《办法》发布后新办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省属国营企业和省级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营企业以及省级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内联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按照省厅琼财税(1988)预字第27号通知办理,在海口地区的,由省厅直接征收,在海口市以外其他市的,委托各市县税务局监交。

  2.关于从七月一日起企业所得税按15%税征收后,1988年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交问题。凡是1988年获利的企业上半年实现的利润按原规定税率计征所得税,下半年实现的利润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年度中间月份有盈有亏,而年终决算是亏损的,原已预征的所得税应全部退还给企业,年终决算有盈利的,如利润是属于上半年生产经营实现的,按原税率计征所得税,属于下半年实现的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原预征企业的所得税多于年终决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多征的部分应退还给企业。

  3.关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的计算问题。《办法》第四条 第1至第6款所说“开始获利年度”是指1988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开办的企业(包括1988年以前开办的,尚未建成投产经营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获取的利润在按规定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第一年度。《办法》规定的免税期应以这一年度开始计算,企业根据《办法》规定享受免、减税优惠待遇期间再发生亏损。亏损的年度也应作为免、减税期,即免减税期间一经开始,不论中间企业是否发生亏损,都应连续计算,1988年度以前已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所得税的减免照顾,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4.关于从事农业开发经营企业的征税问题。《办法》第四条 第1款所说“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种养等开发经营的企业,对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暂缓征收所得税,其余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营企业、其他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乡镇举办的集体盐场和私营盐场。可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关于《办法》第四条 第6款所说“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包括哪些企业的问题。该款所说的“企业”是指利用境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的企业,即通什市及各民族自治县在本地区独资办的企业,同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地区联营合作的企业,境内外投资者在通什市各民族自治县独资办的企业。但不包括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在通什市及民族自治县兴办的外资独资企业省级企业和省级单位同境内外企业联营的企业。

  6.通什市及民族自治县利用境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免、减照顾按《办法》第四条 第1款、第2款经营期限不足十五年和十年的规定办理。

  7.关于经营期限不明确的企业,如何确定其免、减所得税照顾的问题,凡是经营期限不明确的企业,应区别不同行业分别按《办法》第四条 所规定的经营期限不足十年、十五年的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

  8.关于企业已享受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但实际经营期不足规定期限而提前歇业如何补税的问题。原则上应补缴多照顾的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但对因受自然灾害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告歇业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予补税。

  已经按《办法》第四条规定,享受了经营期在十年或十五年以下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的企业,又宣告延长企业经营期限超过十年或十五年的,不能再给予补足减免所得税照顾的期限。

  9.关于一个企业同时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多种行业经营,如何确定免、减企业所得税问题。一个企业同时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多种行业经营,如果各个行业实现的利润在企业账册上单独反映的,应分别按不同的行业的减免所得税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在企业账册上只综合反映利润,无法分清哪个行业实现多少利润的,按“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减免规定办理。

  1O.省内跨地区经营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按哪个地区的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问题。跨地区经营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应回企业核算地按该地区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11.《办法》第五条 所说“从一九八八年起改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是指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改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办法》第六条 所说“一九八八年后新办的企业”应含一九八八年度新办的企业。

  13.关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抵补问题。《办法》第八条 所规定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抵补是指1988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都可以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获利开始计算给予抵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抵补亏损期间一经开始无论中间是否发生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对1987年度(含1987年度)以前企业发生的亏损,应按原规定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随后三年内用税前利润抵补亏损额。

  14.关于联营企业先税后分的执行时间问题。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的规定,从1988年7月1日执行。

  15.关于岛内企业生产在岛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减征、免征的产品税、增值税是否可计提税金的问题。岛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按规定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部分,企业不应提取税金。如果已经计提的,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交时,应冲转增加企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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