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49号
颁布时间:2006-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三期)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是由江苏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及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于1993年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200万美元,投资总额4800万美元,经营期限20年,主要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及相关产品。2002年为了扩建2X135MW机组二期工程,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2002]573号)批准同意增资,注册资本增至6815万美元,该追加投资部分所得已经批准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为了进行三期工程2X330MW机组的扩建,公司再次追加投资,2005年7月经商务部(商资批[2005]1269号)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4432万美元,增资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四类第1条。经无锡中天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衡验字[2005]第188号)验证,截止2005年7月29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7617万美元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