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4]所字第561号
颁布时间:1994-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稽查局,省征税中心,各市、县财税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为了便于加强对驻我省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中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驻琼的中央企业中,除国家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信企业、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列举的中央企业以外,其他驻我:省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中国烟草海南省公司及所属的海南卷烟厂,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文件指名的中央企业,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所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各市、县烟草公司属地方企业、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交地方金库。同时,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217号第二条 关于各市、县烟草公司所得税缴纳入库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