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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137号

颁布时间:2003-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有关预售款收入的确认,按本《通知》第二条 “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 中用于计算当期预售收入利润额的利润率,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 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在8%-11%的幅度内确定。

  三、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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