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工[1994]85号、浙税二[1994]94号

颁布时间:1994-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各市、地、县财政局、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财税管理处: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关于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确定。各单位、组织的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损失与事业性收支应分别核算,执行财税部门规定的同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与生产经营共同耗用的成本、费用,应采取一定的合理负担比例分摊后,分别列支。个别单位财会力量薄弱,分别核算确有困难,报经县(市)税务局同意,允许给予一定时期的混算照顾,但照顾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即到1995年底止。混算时期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同期生产经营利润率平均水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乘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来确定。

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的,应提工资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高于应提工资数部分计税时不予扣除。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月计税工资标准在500元/人额度内由各市、地、县税务局商财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