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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5]43号

颁布时间:2005-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以推进所得税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为统揽,全面提高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

  要将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50号文件精神,与落实省局各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相结合,尤其要与省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密切结合,核实税基,规范管理,认真审核审批各项所得税优惠事项,依法应收尽收,确保所得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加大所得税分类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级要根据所管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对大中型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信誉好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和优化服务;对少数账证不健全的企业做好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在加强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突出部分行业的管理,特别是近年社会普遍关注的行业,如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小型采掘业的管理,认真总结在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此推动所得税行业管理、税种管理的不断深化和发展。

  三、尝试开展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在汇缴工作中,把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要求,在纳税人完成年度申报、进入汇缴期后,导入纳税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纳税人自行纠正,逐步改变单纯依靠汇缴检查企业申报不实的做法,采取检查和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评估和检查的质量。

  四、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弹性分析工作,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级要注意加强税源分析,切实掌握税源状况,对省局确定的重点企业税源情况要经常性分析,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当地的重点企业标准,不定期地进行动态和静态分析,为所得税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提供决策信息。

  五、树立大局观念,加强与各级国税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与国税部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协调配合的重要意义,要树立大局意识,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口径、纳税评估指标、核定征收标准等应尽量与同级国税部门协调一致。对涉及征管范围的争议,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同时,要按照国地税双赢的理念,与国税部门多沟通,尽量形成统一意见,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努力营造国地税团结共事的良好局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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