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5]119号
颁布时间:2006-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鉴于我省科研单位认定的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浙国税二〔1996〕81号 浙地税二〔1996〕146号)中有关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规定停止执行。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文件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