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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精神,省局就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从各地落实情况看,纳税评估工作开展得还不够理想。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等方面,对比、分析、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对比、分析、评价结果进行管理服务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夯实管理基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困难,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适合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指标、计算方法和使用说明(参看所便函〔2005〕5号附件),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需要补充设定更具体的评估指标。对需要设定标准值的纳税评估指标,应分别按行业指标、历史指标设定,行业指标值是指反映同一行业评估期行业平均水平的指标值,历史指标值是指反映纳税人对比基期的指标值。纳税评估指标的标准值幅度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随经济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二)正确选择纳税评估对象。具体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计统部门的税收宏观分析数据、所得税管理部门提供的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以及税收管理员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包括:通过审核比对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纳税人;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连续三年以上申报纳税亏损的等等。

  (三)充分进行评估分析。纳税评估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初步分析,注重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关系进行一般性审核,包括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主附表项目和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同时对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以及备案事项手续及资料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第二阶段为案头分析,即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中的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估纳税申报的合理性、真实性。

  (四)适时约谈、实地核实。针对评估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适时约谈纳税人,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在约谈纳税人说明情况和现场核对、核实过程中,要坚持双人上岗,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认真做好记录。

  (五)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纳税评估后,要做出纳税评估结论,对于一般性申报问题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并补缴税款;对涉嫌偷税的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一)突出重点,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基础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加强指标体系信息收集工作,妥善解决好评估系统中峰值设置问题。要综合考虑地域、生产规模、类型、生产季节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要采取多级监控、上下结合的办法,建立多层次的评估案源确定体系,正确选择纳税评估对象。

  (二)因地制宜,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现阶段机构和人员不足的条件下,应先着重做好重点税源户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建立重点税源户企业的主要财务税收指标体系,掌握各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工资水平等经济指标,分析各指标间的相关关系及历史变动区间,以本企业历史指标值为主,进行评估。信息化程度高、机构完善、人员配备较好的市地局,要采用计算机评估,实现纳税评估批量筛选、批量处理,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尚不具备全面开展评估条件的地方,应先推行以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后续管理事项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评估,即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的评估,原因是这些事项涉及面广、政策明确、评估难度低。对后续管理事项,凡涉及有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进行项目评估。

  (三)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期限。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往年度。基层国税机关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能力,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

  (四)建立各项制度,实施过程监督。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一方面建立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和发布、案件移送、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等各项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监控与考核,对各部门评估工作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各部门信息采集、计算机评析、人工审核、评估对象的确定、约谈和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移送案源等环节,从时间、质量、传递手续等方面进行及时监控。

  (五)统筹安排,搞好协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要做到三个协调,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要协调,对岗位职责不清、岗位不衔接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及时调整;二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与其他税种协同评估,以提高评估数据的利用率,从而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三是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峰值确定要尽量与当地地税局保持一致。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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