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115号
颁布时间:2006-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苏州电加工机床研究所在批准限额内上交的不超过其收入2%的管理费准予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