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地税发[2006]18号
颁布时间:2006-02-05 14:32:30.000 发文单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5号,以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出台新的《办法》,是深化汇缴改革、完善汇缴制度、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十六字方针的重要举措。各分局要提高认识,深入学习并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切实将《办法》贯彻落实到位,确保新汇缴办法顺利实施。
二、实行新《办法》后,纳税人是汇缴主体,各分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要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拓宽宣传渠道,及时传递政策信息,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增强纳税人自核自缴能力。
三、实行新《办法》后,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实行新《办法》后,不再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在汇缴期间不对纳税人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汇缴期结束后,各分局应制订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计划,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未达到核定征收水平的企业,要纳入分局当年度的检查计划中,对这部分企业的检查面不低于30%.
五、实行新《办法》后,汇缴期间不再开展汇算清缴检查及评税工作,为此,对市局去年年底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5]236号)相应作如下修改:
(一)中山地税发[2005]236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企业所得税2005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录入时间调整至2006年4月30日前;
(二)取消中山地税发[2005]236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及评税工作”的内容,汇缴期内不再开展税务检查及评税工作;
(三)中山地税发[2005]236号附表一、二、三继续使用,其中对附表三的上报内容进行了调整(见附件1),上报时请以新表式为准,附表四、五不再上报。附表一和附表三上报市局的时间调整为2006年5月20日前,附表二的纳税人填报时间调整为2006年4月30日前。
六、我局“大集中”上线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将录入“广东地税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该系统与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系统”目前尚未能挂钩,不能根据汇缴数据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表,为此,为做好我市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及上报工作,市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各分局应以参加2005年度汇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单位组织填列该表,并在旧征管系统3.0的2511D录入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表模块录入数据, 然后进入2512D基层企得税税源统计表模块生成分局的税源汇总表,市局在此基础上再生成2513-市局企得税税源统计表。
该项录入工作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分局的工作压力,但该方法是现阶段解决汇缴数据统计汇总工作最为理想的一个做法,为此,各分局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做好该项工作。
七、新《办法》对汇缴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有所调整,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原因”等内容,并对税源分析提出了新的要求,请各分局按照文件的要求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八、各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2005年度汇缴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先进个人事迹报告表等报至市局税政科。另,届时请各分局将加强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所要求报送的有关报表(需报送的有关报表请见附件)一并上报。
市局将对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情况作为年度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新《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地税发[1999]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汇报表(略)
2.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统计表(略)
3.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略)
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表(略)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略)
6.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