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6]2号
颁布时间:2006-02-17 09:59:02.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 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效率,我局决定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时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的网上申报。
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查询。
三、汇算清缴时限
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起止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期限可延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四、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同时,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形或事项,应附报以下相关资料或说明:
1.连续两年亏损的商贸业、餐饮业纳税人需提供亏损原因分析报告。
2.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
3.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人需提供关联交易有关情况说明。
4.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人需提供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5.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需提供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6.坏帐损失、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的说明。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捐赠收入等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的说明。
五、汇算清缴程序及要求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互联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整套),并结清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本通知第四条所列明的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从网上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对提交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交本通告第四条第(三)项列举的资料。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