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2006]85号
颁布时间:2006-03-27 14:43:43.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共有4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05年底前转制为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上述单位2004年以来没有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上述单位所享受的税政优惠期限,从转制之日所属年度起计算。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4家)
1.东莞市有线电视管理站(2005年7月转制为东莞市有线电视公司 )
2.东莞市万江广播电视站(2005年7月转制为东莞市有线电视公司万江分公司)
3.东莞市东城广播电视站(2005年7月转制为东莞市有线电视公司东城分公司)
4.东莞市南城广播电视站(2005年7月转制为东莞市有线电视公司南城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