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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60号

颁布时间:2006-04-20 11:33:21.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发产品预计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时的成本利润率按15%执行。

  三、预售收入毛利额弥补亏损

  预售收入按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按税法规定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2号)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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