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6-15 09:09:42.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使用情况通告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二、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三、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表说明可登录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