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191号
颁布时间:2006-05-16 14:23:45.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7-12月份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6]4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7-12月份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