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201号
颁布时间:2006-05-22 14:28:53.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2004年—2005年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6]4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2004年9—10月及2005年1—2月、5月、7—12月出口的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