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6]88号
颁布时间:2006-04-21 15:38:21.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我市各类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分别确定为:
1、实行政府限价的商品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3%。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普通商品住房:12%。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政府调控性质的商品住房。
2、一般商品住房:25%。
一般住房是指完全市场化运作建设的商品住房。
3、商业网点房:30%;
4、别墅:40%;
5、其他开发产品(包括写字楼、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20%。
各类开发产品的划分,按房屋、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二)开发企业首次申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所得税时,须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或《普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开发企业位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区域内属于“一般商品住房”、“商业网点房”、“别墅”产品的,在上述各类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基础上可以下浮5个百分点,具体由五市国、地税局商定后,分别报青岛市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备案。
(四)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别计算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额。
二、关于预售收入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以各种形式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具体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款、合同保证金等。
三、关于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的扣除问题
开发企业预售开发产品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计税成本办法出台之前,暂仍按税收确认的收入时限结转销售收入时方可税前扣除。
四、关于纳税资料的报送
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须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税务鉴定报告。报告中除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