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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6]69号

颁布时间:2006-06-09 13:58:17.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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