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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2006]64号

颁布时间:2006-04-18 09:03:54.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地方税务局分局(局),当涂县、市区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马鞍山市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针对餐饮业采购成本核算管理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市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包括同时经营住宿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账证齐全、核算准确,由主管分局调查审核经市局确认后,对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单位按当期营业收入×2%(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按当期营业收入×2%(按月或按季)预缴个人所得税。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终应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具有本条第(一)或第(四)或第(五)项情形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第(二)、(三)顷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的单位按10%应税所得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按10%应税所得税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营业收入×10%×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收入×10%×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或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一10%)×10%x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10%)×10%×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七、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应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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