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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芜地税[2005]177号

颁布时间:2005-12-29 11:33: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为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指导与监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市局将结合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每年年初一个月内开展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相关所得税业务资格认定,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审批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地方税务登记证》、《执业注册税务师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及相关年审证明,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二科)。

  二、 经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所得税相关业务,必须坚持纳税人自愿委托、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 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按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对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局(税政二科)。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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