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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芜地税[2005]174号

颁布时间:2005-12-29 10:39:56.000 发文单位: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规范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现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建安企业建帐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加强会计核算。对帐证齐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证不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算健全的建筑安装自营企业,其施工的项目是本企业施工队伍承建,料、工、费等成本费用自行核算,帐证齐全、核算规范的,则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二)既有自营业务,又有业务的建筑安装企业,其业务的全部收入及料、工、费等成本费用不并帐核算或者虽全部收入及料、工、费等成本费用并帐核算,但核算不规范的,则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三)建筑安装非自营企业,即:无自营业务,通过项目,仅凭资质收取管理费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一律进行核定征收。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管理

  (一)根据市局有关对建安企业税收实行项目管理的规定,统一采取“以票管税”的方式,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征)管理。即凡属地方税务局征管,项目登记的税种鉴定中有应征企业所得税的,在开具建安发票时按市局规定的预缴(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企业登记注册地主管地税管理分局进行汇算清缴。对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缴多退少补;对核定征收户按核定征收办法执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的部分所得以及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的、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建安户,按预缴(征)率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后,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下列原则执行:

  企业所得税应按年结算,建筑合同能够可靠估计(能够可靠地预计收入和配比成本)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不能可靠估计的根据其实现的收入及预收收入按市局规定的预缴(征)率预缴(征)企业所得税,工程完工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三、加强外地来芜施工企业和外出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特别是外地来芜施工项目不征所得税鉴定的把关工作,建立建安企业所得税分项目台帐(样式附后),对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外地来芜施工的企业第一次开具建安发票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纳税人必须在开票后二个月内提供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所得税联系单或所得税完税证明,否则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增加所得税鉴定并补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要加强外出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所得税联系单的开具管理,开具所得税联系单要根据纳税人申请开具金额按征收率预缴(征)所得税后方可开具。要妥善保存所得税联系单存根联并将同金额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附后,所得税联系单的领用采取验旧领新,所得税联系单只能用于建筑安装企业省内外建工程项目,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将所得税联系单用于非建安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对开出的所得税联系单要核实其并帐情况,加强跟综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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