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253号
颁布时间:2006-06-27 17:54:07.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泰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泰国税发[2006]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是由新加坡泛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加坡新浦化学公司)于1995年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320万美元,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氯化苯、硝基苯、苯胺、盐酸、烧碱、液氯、对硝基氯化苯、邻硝基氯化苯、氢气;销售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公司为了新建50MW自备电厂及5万吨苯胺项目,2003年6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3]苏外经贸资审函第015号)批准同意增资,投资总额增至128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4990万美元,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经营离子膜烧碱、氯化苯、苯胺及对邻硝基氯化苯;自备热电厂。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8条第6款及第四类第3条,经泰兴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泰永会外验[2004]046号)验证,截止2004年9月23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