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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6]289号

颁布时间:2006-06-19 09:22:32.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程序

  (一)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报经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已代征企业所得税额的《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一)。

  纳税人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货物运输业纳税清单及缴款书复印件(见附件二);

  (2)纳税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企业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经营情况,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等基本情况;申请退税年度货物运输收入,申请退税的理由、政策依据及退税(抵税)金额等。

  (二)纳税人应在每年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退税事项。应由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根据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的应由地税部门退回多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到同级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应按照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四)《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及《货物运输业纳税清单》一式三份,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二、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部门和人员。工作中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严禁扯皮和推诿。若在退税工作中出现差错,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 《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表》(略)

  附件二: 《货物运输业纳税清单》(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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