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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5]40号

颁布时间:2005-03-10 10:26:15.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4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关于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其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  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因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借款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对有规定借款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纳税调整。对未规定借贷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纳税调整。对未规定借贷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于商业返还收入的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以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扣除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后的余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兼职人员工资支出问题

  纳税人支付给在本单位兼职并与其存在雇用关系员工的酬金,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用关系以签定劳动合同为准。

  (四)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例主贷业务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直接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规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为方便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对企业从2003年度起新购建的固定资产,统一按此规定确定残值比例;该通知下发之前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原规定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调整。

  (六)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及全面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从2004年度起,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确定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即: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X规定比例,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

  (七)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问题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在按开票金额征收营业税的同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方式的,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  统一入库。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金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期间,按预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扣除期间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不得扣除。期间费用扣除范围暂按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科目归集计算。

  (九)关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中“体育文化业”的范围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而不包括经营体育文化商品:“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的行业范围是指制造业。

  (十)关于查补税款的计算问题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其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隐匿的收入扣除补缴的流转税及能够确认的与这部分收入相匹配的未扣除的成本、费用后,作为应补税所得,再乘以被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关于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问题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共用的固定资产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三)关于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四)关于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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