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264号
颁布时间:2006-07-14 16:14:45.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6]9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636号批复如下:
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和蒸汽,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等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