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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317号

颁布时间:2006-07-03 13:29:31.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惠国税发〔2006〕100号)收悉。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是1995年12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30年,经营范围主要是新型汽车、摩托车电子设备系统和新型仪表元器件及其产品有关零部件和材料的生产销售、开发研制及对生产产品进行售后维修服务。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81000万日元(折合1555万美元),2004年4月及2005年7月,经批准分别增加注册资本共171000万日元(折合1542万美元),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且于2005年10月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用于购买设备及厂房及扩大生产,生产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第十八条第四款项目。关于该公司追加投资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省局同意对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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