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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收购原江西宁振纸业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6]98号

颁布时间:2006-06-21 17:50:39.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收购原江西宁振纸业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问题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6]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精神,同意2002年在合并组建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时,原江西宁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宁振纸业)资产评估增值5847万元(包括在原宁振纸业账上资产和在广西华劲集团账上资产)计提的折旧均由原宁振纸业按十年(即2003-2012年)期限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鉴于原宁振纸业2004年被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收购,原宁振纸业尚未进行纳税调整完的上述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由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在剩余年限即2005-2012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该纳税调整事项作好台账登记,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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