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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发[2006]223号

颁布时间:2006-07-31 10:47:53.000 发文单位: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工商与地税部门开展企业信息数据共享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精确掌握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不属新办企业的纳税人要认真仔细的审核其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以及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的情况,准确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防止和避免出现争抢税源的现象。

  二、加强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各地征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企业的日常检查,认真审核、监控其资本构成情况,若发现其存在不适用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况,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查处。各地稽查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若发现涉案企业存在不适用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况,须及时向该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反馈。

  三、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各地征管部门要全面、准确的对辖区内关联企业的涉税信息进行采集、登记;加强对关联企业的巡查力度与频率,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公司章程、资本构成、关键人员(如企业的法人代表、股东和行政、财务、生产和销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财务核算与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以利于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地方税源管理。各地稽查部门在查处关联企业时,若发现涉案企业存在违法转让定价等有关情况,须及时向该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反馈。

  四、各地在执行《通知》及有关规定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以利于研究解决问题。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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