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299号
颁布时间:2006-08-10 14:10:49.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6]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中远造船工业公司(原中远工业公司)和日本川崎造船株式会社于1999年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建造、销售、检修各种船舶和其他相关业务。2005年9月经商务部(商资批[2005]2137号)批准同意增资,注册资本增至146220万元人民币,增资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十八条第十五项。经北京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06]第A1020号)验证,截止2006年4月30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