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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603号

颁布时间:2006-12-20 10:44:5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肇庆市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肇国税发〔2006〕113号)收悉。关于肇庆市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1121号),同意该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11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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