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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第396号

颁布时间:2007-11-09 13:33:41.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的请示》(连国税发「2007」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原名益海(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是2004年12月由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丰益中国投资(益海)私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连云港墟沟港区67号、68号及69号泊位的建设经营,经营范围为码头及配套实施的开发与经营,散杂货的装卸、仓储、中转,经营期限50年,注册资本16840万元(已于2007年5月28日全部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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