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7]424号
颁布时间:2007-12-04 08:57:5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你局上报的《关于无锡友联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18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7]1075号批复如下:
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有关热电厂(包括热网)工程的安装、检修、调试改造及技术咨询等,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