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7]60号
颁布时间:2007-01-30 15:36:06.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苏州明基电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6]1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明基电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由明基电通纳闽马来西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6月在苏州市新区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4400万美元,投资总额11600万美元,经营期限为50年。
2005年6月经商务部商资批〔2005〕1208号文批复,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400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至20600万美元,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液晶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电脑及周边产品、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异步传输模式集成存取设备、多速率数字用户线路由器、SDH IP/ATM路由器、本地多点分配接入系统等接入网系统设备,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移动通信终端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零组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增资项目中4200万美元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用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28款项目,4000万美元经商务部确认,用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2、7款项目,尚余800万美元增资用途未获鼓励类确认书。经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方会外资字〔2005〕1023号),截至2005年8月,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中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