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7]50号
颁布时间:2007-01-29 13:15:22.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汕头、惠州、汕尾、揭阳、东莞、阳江、茂名、湛江、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农垦总局《关于上报广东省农垦总局汇总纳税所属企业名单的函》(粤垦函字〔2006〕313号)。鉴于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的部分全资控股企业在2006年发生变化,新设立或进行了改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农垦总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42号)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的193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从2006年度起,由广东省农垦总局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 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